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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系列导读】本文系“社会组织治理谈”系列第9期(共36期)。本系列依据专著《中国特色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路径研究》连载,以“准政治组织”核心命题为轴,按“先政治功能、再业务功能”的序次,系统讲清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定位、功能与治理逻辑。往期内容见文末合集入口。
养老院、康复中心、社工站、儿童福利机构——这些贴近日常生活的服务场所背后,站着同一类组织。它长期顶着一口拗口的名字:“民办非企业单位”。2016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第一次把“社会服务机构”写进法律,2020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又把它归入“非营利法人”,给了它独立的法人地位。一次更名,看似只是称呼的更替,实则是一次制度身份的重新确认:这类组织究竟是什么、该干什么、在公共服务体系里站在哪个位置,答案都被重新书写。
要读懂这次更名的分量,得先回到旧名字诞生的那一年。1998年,国务院颁布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1号),把这类组织纳入法治轨道。这个概念的造法很特别:用“民办”区别于国有,用“非企业”区别于市场主体,两重否定拼出一个身份。它告诉你这类组织“不是什么”,却始终没说清它“是什么”。
一次更名,一次制度身份的重新确认
否定式命名的后果,远不止叫法别扭。由于缺少正面的功能定位,此后二十多年的制度供给习惯把这类组织当作需要管控的对象,而不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伙伴,政策长期处于被动与滞后。换句话说,名字里的模糊,变成了待遇里的模糊。
新称谓的确立,改变了底层逻辑。2016年慈善法确认“社会服务机构”为正式法律概念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十七条界定非营利法人“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,不向出资人、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的利润”,第九十二条进一步规定“具备法人条件,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,经依法登记成立,取得捐助法人资格”。制度理念随之调转方向:从消极容许,转向积极塑造其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地位;从以身份管制为核心的管控逻辑,转向以服务功能为核心的培育逻辑。
专著把这场概念革命拆成四个维度的转变:功能定位主动化,从“不是市场主体”翻转为“社会服务提供者”;资产来源包容化,从“非国有资产”的刚性限制转向多元开放,为国有资本参与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打开通道;法律地位明确化,独立法人资格、完整财产权能、自主民事行为能力一应俱全;政策取向积极化,培育与监管并重。由“非”向“是”,这一步跨了二十多年。

图 1 | 从“民办非企业单位”到“社会服务机构”的概念演进图
资料来源: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1号,1998年)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的规定;本书第二章第一节一。
顺带交代这组更名在系列里的承启位置。前四期讲完社会团体这个历史最长、体系最成熟的类别之后,视线转向数量最大、离民生最近的一类组织。社会服务机构以专业服务为核心供给,直接面向人民群众在教育、医疗、养老、社会救助等基本民生领域的需求。如果说社会团体是体系中承担政治整合功能的“上层建筑”,社会服务机构就是承担民生服务功能的“基础骨干”——更名,正是给这副骨干配上相称的名分。
“准公共服务”属性: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制度地带
更名解决的是“我是谁”,属性界定回答的是“我提供什么”。社会服务机构所做的教育、医疗、养老、康复、救助,在公共经济学的坐标里属于“准公共服务”——夹在纯公共物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的那块制度地带。这个属性有三个支点:一是有限排他性,服务可以通过价格机制排他,却又带着重要正外部性,一个人受教育增益的是全社会的人力资本,公共卫生投入减少的是全社会的疾病风险;二是部分竞争性,供给能力有约束,却受规模效应与专业门槛所限,单靠市场机制无法实现有效供给;三是高度社会价值性,这些服务直接连着人的基本尊严、发展机会与社会融合,供给是否公平可及,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,也是执政党政策合法性的重要基础。
“非营利”这三个字,恰好是撬动这块地带的杠杆。在价格上,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或收费减免覆盖低收入群体;在质量上,可以通过专业化运营替代政府的直接供给;在规模上,可以借助市场化激励回应有支付能力者的需求,同时保留对无支付能力者的兜底。由此,社会服务机构占住了“政府主导、市场补充、社会参与”格局中那个谁也绕不开的位置。
这里必须与一种外来理论划清界限。西方“福利多元主义”也讲国家、市场、社会共同供给福利,但它的底色是“国家撤退”,把服务转移当成减轻财政负担的通道。中国的逻辑恰好相反:政府的主导责任不但没有减轻,反而通过购买服务、公建民营等安排得到更精细的落实;社会力量的参与不是填补国家退出后的真空,而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下增强体系的整体效能。一字之差,制度性质迥异。

图 2 | 社会服务机构“准公共服务”属性定位坐标系图
资料来源:本书第二章第一节;《“十四五”民政事业发展规划》;政府购买服务有关现行制度规定。
四类供给主体比较:谁也替代不了谁
把镜头拉远,公共服务供给的舞台上其实有四类角色:政府部门、社会服务机构、企业与市场主体、社区互助与志愿力量。政府长于标准化兜底,却难免官僚惰性;企业以效率为导向,却受逐利本能约束,面对没有消费能力的困难群体,难以保持承诺的完整。社区互助温情脉脉,却难以承接专业化、规模化的服务任务。社会服务机构的独特之处,在于它在市场化效率与公益性价值之间实现了制度上的兼容。
这种兼容展开为三重不可替代性。其一是价值导向:非营利属性使它既能运用市场机制提升效率,又不因追逐利润损害服务对象的根本利益。其二是专业积累:在养老、康复、社会工作等高度专业化领域,长期浸润沉淀出的知识、方法与服务文化,政府机构难以速成,营利企业多不愿投入。民政部启动的覆盖全国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,正是着眼于优化发展生态、破解治理顽疾、提升服务效能。其三是政治功能:作为“准政治组织”,它是党的为民宗旨的实践载体,这一角色,行政机构因官僚性与服务性之间的内在张力,难以直接替代;营利企业则因政治属性与商业属性不可兼容,根本无法替代。

表 1 | 四类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功能角色比较表
资料来源:本书第二章第四节二的类型学归纳;各列比较所依据的现行规定见相应列注,凡涉及具体适用者在表注中限定。
定位坐标:社会服务机构的体系位置
至此可以给出一幅完整画像:以“供给的标准化程度”为横轴、以“供给的个性化程度”为纵轴,政府部门守在标准化兜底的一端,企业与市场主体占据效率导向的一端,社区互助与志愿服务落在非标准化情感陪伴的一端,社会服务机构则处于标准化与个性化都居中偏高的交叉地带,承接非基本公共服务与个性化照料。四个区块之间以互补的方式相连,而不是谁取代谁。
这个坐标还有一层政治含义。社会服务机构作为“准政治组织”,在基层治理体系中承担多重角色:它是党群联系的“直接渠道”,每一次服务互动都在积累情感资本;它是社会矛盾的“缓冲带”,以专业化干预化解因生活困境引发的不满情绪;它是基层政治的“毛细血管”,把党的政策意图以贴合群众需求的服务形式落到实处。养老院里老人感受到的温暖、残障服务中心里残疾人获得的尊严,在数以亿计的普通群众那里,就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最真实的感知。
数量背景也值得记下:截至2025年底,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3.4万个,吸纳人员就业1059.6万人,其中大量活跃在社区服务等民生领域。在总量由2023年的88.2万个逐步调整、存量重构的背景下,社会服务机构比拼的不再是数量,而是专业化服务能力与可持续运营能力。
不可替代的从来不是某一家机构,而是这一类组织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结构位置。更名是给这个位置正名,属性界定是给这个位置划线,而四类供给主体比较则是告诉每一位从业者与读者:国家与市场之间的那块制度地带,必须有人来守,也终将有人能守。

图 3 | 社会服务机构在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与不可替代性图
资料来源:《“十四五”民政事业发展规划》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部署;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》;本书第二章第四节二。
【下期预告】第10期《普惠与兜底双轨运行,社会服务机构怎么分工》:定位清楚了,看它怎么干活:普惠与兜底两条供给轨道,下一期展开。
关于本系列 本文是“社会组织治理谈”系列之一,系学术观点的通俗转化,为一家之言,欢迎批评指正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,是正在实践中不断展开的课题,也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共同作答的问卷。我们愿以这一系列文章为起点,把研究中的分析框架与一线的鲜活经验放在一起对照、碰撞、迭代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恰恰是不同地区、不同行业的差异化探索,生长出最有生命力的解法。期待与各位领导、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交流互鉴、携手同行,共同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。 欢迎联系我们 · 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交流 (欢迎咨询交流) 知诚会 第296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