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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 | 创新模式——“法院+行协”诉调对接的启示
2026-10-20

行业自律下篇·优术创新模式

“法院+行协”诉调对接的启示

上一期我们探讨了行业内部调解制度的基本框架。本期我们聚焦一种创新模式——“法院+行业协会”诉调对接机制,以某市银行业协会的实践为参考,看这种模式如何为行业调解注入更强的效力。

一、诉调对接:让行业调解“长出牙齿”

传统行业调解有一个明显的短板: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。如果一方在签署协议后反悔,另一方只能重新走司法程序,费时费力。这使得部分当事人对行业调解心存顾虑。

“诉调对接”机制,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。

诉调对接,是指行业协会的调解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互衔接。经行业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,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。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,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。一方不履行的,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这个机制,给行业调解“装上了牙齿”。

二、“法院+银行业协会”调解共享法庭

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市,在金融纠纷化解领域探索了一套“法院+银行业协会”诉调对接的模式。

背景:某市金融纠纷数量持续增长,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。大量金融借贷、信用卡、担保等纠纷,如果全部进入诉讼程序,周期长、成本高,也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。

模式架构:

调解共享法庭。某市银行业协会与当地法院合作,在协会设立“调解共享法庭”。这是一个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解平台,法院提供技术支持,协会提供行业专业力量。

工作机制:

法院将适合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,在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给协会调解

协会指派具有金融从业经验、受过调解培训的调解员,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

调解达成协议的,通过线上系统直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

调解不成的,案件及时回流至法院进入诉讼程序,不耽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

对于符合条件的小额、简单纠纷,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“云调解”,当事人不用到场

运行效果:

大量金融纠纷在诉前得到化解,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

当事人在协会内就解决了纠纷,避免了“打官司”的时间成本和心理压力

行业调解的专业性在金融领域得到了充分发挥,调解员对金融产品和行业惯例的熟悉,提升了调解的效率和质量

三、诉调对接模式的一般化经验

“法院+银行业协会”模式,虽然产生于金融领域,但其经验对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同样具有参考价值:

经验一:找准行业纠纷的特点。

银行协会有金融纠纷,建工协会有工程款和工程质量纠纷,电商协会有交易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。每个行业都有自己典型的纠纷类型。协会开展诉调对接,首先要梳理本行业最常见的纠纷类型,有针对性地建立调解能力。

经验二:主动对接法院。

诉调对接不能等法院找上门,协会应主动与当地基层法院或相关专业法庭建立联系。了解法院的诉调对接政策和程序,争取将协会纳入法院的诉调对接合作单位名单。

经验三:建设专业调解员队伍。

诉调对接对调解员的专业素质要求更高。调解员不仅要懂行业、懂调解,还要了解司法程序和司法确认的要求。协会应选拔或培养具有法律背景和行业经验的复合型人才。

经验四:利用信息化手段。

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,可以借助线上调解平台,提高调解的便捷性和效率。特别是对于跨区域的纠纷,在线调解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。

四、协会开展诉调对接的实施步骤

1第一步调研准备。

3第二步对接洽谈。

5第三步建立机制。

7第四步组建队伍。

9第五步试点运行。

11第六步持续优化。

五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

不得强制调解。调解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,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。

不得拖延诉讼。调解有合理的期限(通常为30日,经双方同意可延长)。调解不成的,应及时终止调解程序,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,不得以调解为由拖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。

不得利用调解谋取私利。行业调解应当以公益或低成本为导向,不能将调解变成创收工具。

不得泄露当事人信息。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必须严格保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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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“北京正信民生科技创新服务联盟”微信公众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