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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篇·取势
法治基石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里的行业自律与竞争合规要义——中篇·取势之二
上一期我们梳理了行业自律的顶层政策脉络。从中篇第二期开始,我们进入具体的法律法规解读。首当其冲的,就是与行业自律关系最密切的基础性法律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。
为什么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是行业自律的法治基石?行业协会在反垄断合规中承担怎样的角色?本期为您逐一解析。
一、《反垄断法》为什么要专门规制行业协会?
很多人注意到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对行业协会作出了专门规定。为什么一部规制市场竞争的法律,要专门关注行业协会?
答案在于行业协会的"双重属性"。
积极力量:行业协会是维护行业秩序、推动行业自律的积极力量
潜在风险:如果运作失范,也可能成为限制竞争的平台——组织会员达成价格垄断协议、分割市场、联合抵制交易等
正因为行业协会"可以做好事,也可能出问题"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才对其给予专门关注,既赋予其引导合规的职责,又划定不可触碰的红线。
二、法条精读:行业协会的"应为"与"勿为"
2022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,对行业协会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清晰规定。我们来逐层解读:
应当做的(法定义务)
"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,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,合规经营,维护市场竞争秩序。"
这句话有三个关键词:
"应当":不是"可以",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。
"引导":行业自律的基本方式是引领、示范、规范,而非强制命令。
"依法竞争,合规经营":引导的方向是合法合规,而非限制竞争或形成垄断。
不得做的(法律红线)
法律明确规定,行业协会"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"。
这些被禁止的行为包括:
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
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
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
联合抵制交易
限制购买新技术或新设备
简单来说:协会不能组织会员商量价格、划分地盘、联手排挤竞争对手。这些都是不可触碰的红线。
三、反垄断合规:行业自律的"必修课"
基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的规定,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工作中,必须将反垄断合规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:
1.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
定期组织会员学习《反垄断法》及相关法规,让会员企业知道哪些行为是红线、哪些场合容易踩雷。尤其要提醒会员注意:参加协会会议、行业论坛时的信息交流,如果涉及价格、产量、市场分配等敏感信息,可能触发反垄断风险。
2.制定反垄断合规指引
结合本行业特点,制定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,将会员在日常经营、参加行业活动中的"可为"与"不可为"一一列明。这份指引既是协会的自律规范,也是会员的合规手册。
3.建立会议活动合规审查机制
协会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、论坛、研讨会,应当有合规审查程序。涉及价格、市场分配等敏感议题时,建议有法律顾问参与,确保不触碰反垄断红线。
4.识别并制止会员的垄断行为苗头
如果发现会员之间存在价格协同、市场分割等行为的苗头,协会应当及时提醒、制止,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。不能因为这些会员是"大企业""老会员"就视而不见。
四、几个常见的风险场景与应对
实践中,以下场景尤其值得行业协会警惕:
场景一
理事会上的"价格交流"
理事会讨论行业形势时,有人提出"现在价格太乱,大家是不是统一下报价"。如果协会默许甚至鼓励这种讨论,就可能构成组织价格垄断。
应对:理事会、会员大会议程应提前审核,避免设置可能引发垄断风险的自由讨论环节。如有人提出相关议题,会议主持人应立即制止,并明确记录在案。
场景二
行业"自律价"的制定
协会发布"最低限价""建议价""基准价"等,名义上是"自律",实质上可能构成变相的价格垄断。无论出发点多么好——防止恶性价格战——都不能以协会名义统一价格。
应对:行业自律公约可以倡导"不进行低于成本的恶意倾销",但不能设定统一的价格标准。成本信息的发布也应谨慎,避免为价格协同提供便利。
场景三
对新进入者的"集体抵制"
行业出现新进入者,冲击了原有格局。部分老会员提议"大家都不和他做生意"。协会如果支持或组织这种行动,就构成了联合抵制交易。
应对:协会应当倡导公平竞争,引导会员以提升自身竞争力来应对新对手,而非通过排挤行为来"消灭"竞争。
五、从"避责"到"赋能"的思维转变
有些协会负责人看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的要求,可能会产生畏难情绪:这么多红线,还是不组织活动最安全。
避责思维:这么多红线,还是不组织活动最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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赋能思维:反垄断合规是保障协会健康运行的护栏
这是典型的"避责思维"。更积极的姿态应当是"赋能思维"——反垄断合规不是捆住行业协会手脚的绳索,而是保障协会健康运行的护栏。做好反垄断合规,协会才能在行业自律的道路上走得稳、走得远。
事实启示
一个反垄断合规做得到位的协会,会员信任度更高、与政府部门合作更顺畅、公信力和影响力也更强。
“读懂这部法律,把它内化为协会的合规制度和行为习惯,是每一个行业协会商会的基本功。”
下期预告:新法速递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》赋予行业协会哪些新使命?
来源:“北京正信民生科技创新服务联盟”微信公众号